在行政犯時代,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可以限縮行政犯處罰範圍並提升治理質效,但也面臨著治理理念不統一、具體程序缺失以及審查監督失衡的問題。行政犯的行刑反向銜接應該在實體機制、程序機制與審查監督機制中貫徹實質法益保護理念。實體機制的構建應落實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是否不起訴及適用行政處罰進行實質審查,並對不起訴案件設置與實質法益損失相均衡的行政處罰。程序機制的構建應圍繞實質法益認定來協調不同檢察部門的職責,設置行刑反向銜接審批程序以防止“雙重處罰”,還須完善證據反向移送程序,並以構成要件為核心來塑造基於行為要件、罪量要件與結果要件的反向移送標準。審查監督機制要結合不同語境來設置,著重分析是否存在實質法益的保護疏漏與具體行為情節的誤判。在相對不起訴後展開雙部門雙審查模式的必要性審查,在存疑不起訴與絕對不起訴後推動信息共享、強化行政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