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中國的刑事立法上,存在著一種獨特的違法構造。在這一構造中,行為不法被分為前後相繼的兩個層次,隱含著違法評價的分階檢驗與漸次形成機理,本文稱之為“二階刑事違法”。其中,“初階違法”是指基於行為人前部行為所形成的違法性,其以前置法上的義務違反為根據;“次階違法”則指在後續的程序性處置中,因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而形成的二次違法。一方面,這兩種違法性在違法根據、內涵形成、界分重心及規範評價上有著相當差異,應當被明確區分開來;另一方面,兩者既相互補充又相互限制,共同塑造著整體的違法評價。透過這一特殊的違法構造,立法者試圖整體性地限縮刑事處罰範圍,並與前置法的規制範圍保留一定的過渡空間,從而使保障法自身的規範任務得以安置,由此形成了一種“違法階梯”式的立法架構。這一違法構造將在實體裁判與程序安排上產生體系性與貫穿性的影響:前者體現在違法時點與違法數額的判斷之上;後者體現在程序流程的動態引導與追訴時效的附隨確定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