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權責清單制度實施以來涉及行政裁判文書的實證考察,可以發現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和法院在適用主動性、適用方式、適用目的及適用效果上出現態度迥異等情形,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與“權責清單制度的基礎性制度效用”功能預設和價值目標相差甚遠。化解該問題的邏輯起點在於明確權責清單的法律性質和制度功能。在我國法治體系中,權責清單隸屬于內部行政規範性文件,但其法律效果具有外溢性。在功能定位上,行政相對人可以藉由權責清單的規範性實現權利保護;行政機關應當恪守權責清單的自製性;法院應當就權責清單的規範性進行回應。因此,未來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無條件適用權責清單,行政機關應當補正權責清單“正確性效力”並予以法治化適用,法院應當從基本理念、審查或援引規則、工作銜接機制等方面構建司法回應型體系,由此,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進一步實現權責清單制度提質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