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保全是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保障行政決定或未來生效裁判實現為意旨的臨時性保護制度。行政決定保全目標的實現方式是通過限制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分財產或強制其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以防止不可彌補的損害發生。如果說行政決定所維護和創造的公共價值是行政決定保全的價值基礎,那麼強制執行權去行政化的制度化建構則構成了其制度基礎,而行政決定執行權配置的非充分性則是其規範基礎。從行政決定保全的適用情形上看,行政機關可以提起訴中保全和非訴強制執行保全,但是不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而實踐中卻存在著誤用和混用等現象。在裁定是否准予保全時,法院應當首先進行必要性審查,再分情形審查訴中財產保全、訴中行為保全、非訴強制執行保全的要件。隨著行政保全案例的增加,有必要健全《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保全規範,並出臺“行政決定保全”專門審查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