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立法社會效果作出立法決策是科學立法的必然要求。經濟社會環境、制度環境、主體因素、技術因素等,都潛移默化地塑造著立法社會效果,使之呈現積極效果與消極效果並存、宏觀效果與微觀效果並存、遠期效果與近期效果並存的複雜面相。標準化的立法評估帶有理性決策的前見,往往難以超出立法目標的既定視野而給出更多有關立法社會效果的信息,有必要引入立法社會效果論證,在民主參與的過程中發現和檢驗立法社會效果,並基於論證性商談凝聚最大共識。圍繞立法社會效果所產生的各種爭議或疑難,必須在立法審議中被充分考慮和權衡。基於立法社會效果作出的立法決策,並非機械化的法律文本增刪,而是一種需要調用系統性思維的決策應變,既可以嘗試在法律系統外部尋求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也可以在法律系統內部統籌謀劃立法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