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機接口技術具有顛覆人類存在形式和組織形態的巨大潛力。為了應對腦機接口技術,多國試圖從神經權利的角度開展立法活動。我國應以《民法典》人格權編為基礎,對腦機接口的技術發展進行體系化規制。在物質性人格權益層面,《民法典》第1008條可以為腦機接口的臨床試驗提供規範依據,《民法典》第1002條的“生命尊嚴”可以涵攝新技術引發的自我認知危機。在精神性人格權益層面,意識活動受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制度的保護。在一般人格權層面,《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可以對自然人的感知利益和人身自由進行保護。在未來萬腦互聯的腦聯網社會,人格權益的保護問題具有兜底性、本源性的地位,生命的數字化最終將重塑整個人格權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