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法的體系化工作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兩條主線的合力下,形成了鮮明的實用主義體系化範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階段,這一範式面臨規範衝突、功能協調不足、價值秩序不穩定等挑戰,需要面向生態文明建設任務,立足規範體系、秩序體系和意義體系三個維度向融合主義範式轉變。融合主義範式的本質,是通過類型化、層次化的技術將多元生態環境規範統合起來,塑造有關生態文明的觀念秩序和制度秩序,發掘並釋放契合生態文明的新意義體系。為了進一步推進環境法體系化,一方面,要通過重構概念、重述原則、重塑制度完成要素的改造與升級;另一方面,要以行為和風險規制機制、協調發展機制、利害調整機制為著力點來完善法律調整機制。當前,應當抓住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歷史機遇,激活環境法的體系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