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告知義務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受到近因原則的影響和制約。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責任界分時,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大化,保險人往往主張投保人違反了告知義務規則,拒絕理賠或索要已經支付的保險賠償;而投保人則會主張其違反的告知義務事項與保險標的損失沒有形成因果關係,未違反近因原則,因而其有權獲取保險賠付。一些司法裁判中採用近因原則來判斷投保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規則,使得保險告知義務規則與近因原則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銜接。因此,我國保險成文法應對保險業和司法界頻繁使用的近因原則進行法律規制,並在未來構建新的保險告知義務規則體系中植入近因原則,將二者合理銜接並發揮各自制度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