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目標定位的法定化是新修訂的《行政覆議法》的一大亮點。主渠道目標意味著行政覆議具有行政司法的屬性,行政覆議之化解爭議、行政監督與行政救濟的多元功能由此得以重塑。主渠道目標涉及行政爭議化解格局調整,對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銜接關係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在差異化定位基礎上的協同共進,以及行政訴訟對行政覆議監督模式的回應性發展,應成為主渠道目標導向下兩者實現銜接耦合的基本路徑。基於行政解紛的整體主義系統觀,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應分工科學、互補互洽、相互配合制約,以彰顯中國特色行政爭議化解法治體系的獨特優勢和強大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