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行政許可目的性要件和管理性要件的分類基礎,在行政許可中嵌入許可要件契約化制度,以滿足行政機關完成行政任務的需要。合作行政的興起、規制工具的革新和行政效率的需求是支撐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制度的法理基礎。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的範圍限於管理性要件,在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的容許性上採用“有限說”。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要約由公開、告知兩項內容構成,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承諾涉及申請人條件、申請人接受表示、行政機關確認和承諾退出機制。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的監管可以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後核查。作為強化行政許可要件契約化監管的補充機制,失信懲戒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