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訂後的《公司法》在立法依據中,重新寫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再次明示公司法與憲法之間的密切聯繫。在當代中國,憲法與部門法的聯繫愈發緊密,憲法的價值和理念愈加精准地融入各部門法的具體規範中。公司法作為帶有明顯私法特質的部門法,其制定和實施同樣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其所規範的公司雖然是由國家授予外部人格和內部治理權的經濟實體,但亦因此被視為類政治實體,公司法的正當性理應以憲法為基礎並受憲法保障。在“依憲立法”的要求下,我國《公司法》歷次修訂都以憲法確立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基礎上的基本經濟政策為依據,並體現了相應的政治理念。《公司法》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立法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公司法的憲法基礎和規範來源。公司法通過保護經營自主權和職工民主管理等基本權利,使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在公司法範疇延伸。同時,公司法也充分吸納了憲法理念,強調憲制理論中的分權制衡等民主原則在公司治理中的應用,並以此作為公司民主治理法律機制的主要理論來源和制度基礎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