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申請行政覆議”是在行政覆議申請期限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均已屆滿的情況下,當事人尋求行政救濟的實用理性策略,其以“申請行政覆議→收到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覆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為基本結構。這種實用理性表現為仰賴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公正性和實效性,以先覆議後訴訟的方式,規避原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既有司法實踐基於解釋論的“裁定不予立案”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方案均存在對程序問題的不當處理並伴隨衍生風險。“超期申請行政覆議”亟需立法論的體系化回應。一方面,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的三階段改良和權利保護必要性審查機制的構建,在訴訟內部以“裁定駁回起訴”優化一般性應對方案;另一方面,通過設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程序重開制度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制度,於訴訟外部補闕例外性的應對方案,在確保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相統一的基礎上推進相關爭議的實質性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