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複雜案件中,作為整體性生活事實的損害可能劃分為多個階段、多種類型、多個項目,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作“框架—具體—項目”三級之分:框架請求權以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為基礎,覆蓋損害的整體生活事實;具體請求權要求有明確的侵害客體、要件事實和賠償範圍;項目請求權以人身損害之具體項目為賠償對象,並可派生下位項目群。三級請求權又可以按照“原理—手段”“整體—局部”“優先—劣後”關係進行優化整合。訴訟救濟屬終極整合手段,框架請求權、項目請求權分別對應宏觀或微觀訴訟標的,並依託訴訟合併、既判力發揮整合作用。人身損害賠償並非單純的民法問題,需要訴訟機制的協同;也並非純粹的事實問題,離不開法律評價、規範指引和程序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