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的限期認繳制改革,看似只是股東出資期限的理性回歸,實則是股東出資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創新重構。股東出資義務的約定屬性逐漸變弱,法定屬性趨於增強,時效屬性面臨修正。公司設立時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限縮,有利於鼓勵股東投資創業。股東失權機制的公司法引入,填補了股東出資承諾兌現的合同法救濟不足,失權股東對公司負有差額損失賠償責任,無過錯其他股東的比例出資責任應當慎用。加速到期機制的公司法突破,填補了債權人代位權的救濟不足,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權人就有權起訴股東並獲得直接受償。股權轉讓責任配置的公司法填補,矯正了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對善意股權交易方的利益失衡,未屆期股權轉讓方責任須區分債權形成時間等因素進行個案判斷,瑕疵股權受讓方有權主張善意抗辯與追償權救濟。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應從優先保護轉向效率保護。我國股東出資責任的司法解釋方向,應當更好地實現股東有限責任,而不是弱化其有限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