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曝光維權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對媒體曝光行為的總體評價。如果行為人所提要求和自己所受損失直接相關,索賠數額也沒有超出社會一般觀念認可的範圍和限度,曝光行為總體上能夠被評價為一種維權策略,屬正當維權;但曝光行為被用於謀求遠超行為人權利依據的不當利益之手段,超出了社會一般觀念認可的範圍和限度,則該行為是敲詐勒索。在判斷索賠行為是否超越社會一般觀念時,除了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權利依據之外,還必須考慮所維護權利的內容、侵權的方式、針對的對象、對行為人索賠要求所採取的應對態度、維權行為的難度、侵權行為發生的頻次等因素。以高風險的網絡媒體曝光為手段索要遠超維權依據的高額賠償的行為,不是正當維權,成立敲詐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