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給付之訴的大量湧現,請求權審查模式開始為行政訴訟所適用。與傳統的合法性審查模式不同,請求權審查模式下,作為公法訴訟的行政訴訟與私法訴訟並無本質區分,二者所要處理的都是具體法律關系之下關係主體間的實體權利糾紛,訴訟也因此成為對實體請求權和實體法的忠實貫徹。請求權審查模式以公權利和實體請求權作為實體法基礎,又以實體法思考、訴權的概括主義和權利要素同時在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上的支配性作為其適用前提,其不僅已被適用於課予義務之訴和給付之訴,同樣可為撤銷之訴和確認之訴的重新理解和建構提供啟發。但請求權審查模式同樣受到體系不融貫,適用有局限以及對實體法和訴訟法關係的先驗性判斷存疑的質疑,這也說明複雜的行政訴訟制度並不能被封閉在單一坐標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