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研究有助於構想以行政法律關係為軸心的行政法學體系,也是構建行政訴訟的請求權審查模式的前提。為此,有必要厘清請求權的概念內涵與體系構成。行政法上的請求權是公權利的內在權能,是行政法律關係中最重要的權利主張形態,可以更明確地展現“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同法律關係分析天然契合。請求權不能實現時,就產生了需要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糾紛。行政訴權服務于請求權的實現,同請求權相互分離。行政法上的請求權體系由居於核心地位的實體請求權與居於補充地位的程序請求權構成,前者可依據權利中的意志要素,進一步區分為消極地位受國家侵害而產生的防禦請求權、消極地位受非國家侵害產生的保護請求權與基於積極地位的受益請求權;後者可根據所指向內容,進一步分為輔助實體請求權實現的程序參與請求權與作為實體請求權兜底的無瑕疵裁量請求權。未來可以依據該請求權體系進一步細化各類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反哺行政訴訟尤其是給付之訴的審理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