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益性營利法人予以界定、識別和法律調整,有助於解決我國《民法典》中法人分類體系存在的爭議,並修復營利與公益問題在理論、規範和實踐之間的斷裂。營利法人在教育、醫療、養老等公益領域的實踐改善了我國公益事業發展的效率和質量,但在定價、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著比較突出的問題。對此,當前的法律調整機制存在定位不清、依據混雜、核心規則缺失或不合理等不足。應以平衡公益性營利法人的商業屬性與公益屬性為中心,構建由一般法與特別法構成的規範體系,通過調整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完善登記管理制度,綜合運用私法規範和管制、標準化、補貼、稅費優惠、融資支持等公法調整工具,完善公益性營利法人在定價、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核心問題上的權利與義務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