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產權登記是權利人將數據權利狀況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對外公示的行為,是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中的關鍵環節。儘管數據內容具有實時變動性,但數據權利狀況具有特定性,數據財產權具有登記能力。當前的數據登記多以信息發佈和交易匹配為主要目的,難以發揮降低權利識別成本和輔助流通監管等功能。數據登記制度的建設應當轉而聚焦對數據權利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數據產權登記,並根據登記階段的差異區分為首次登記和流轉登記。首次登記發揮權利推定效力,流轉登記發揮對抗效力。登記並非數據財產權取得與變動的生效要件,宜以登記對抗為原則,這有助於節省排他性交易中當事人的權利公示成本和第三人的權利核驗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