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義學是德國法學的獨特理論與範式,其經歷了萌芽階段、形成階段、完成階段和發展階段。在德國的法學傳統當中,法教義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不同于法理學、法社會學和法史學,具有其獨特的功能,並且能夠發揮一種方法論的獨特作用。德國的法教義學,對於我國法學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德國的法教義學深深根植于該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之中,很難為我國所完全繼受。並且,“法教義學”這一名稱具有誤導性,其內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閉性。為了克服法教義學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體系。法釋義學主要服務于立法和司法,其體系構建應當堅持自主性、實踐性、體系性、開放性和共識性。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體系,也是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