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義學的本質在於:以現行法為基礎,將個案體系化地歸入基本規則與基本原則。德國法學界發展出了一種作為中間層的精細體系,介乎於個案決疑與法律規則以及基本規則、基本原則之間。這種精細體系使得“正義問題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日常案件的審理中,實用教義學大大簡化了工作、節省了時間、實現了法的安定性。精細體系兼具穩定功能與創新功能。薩維尼的解釋方法是所有文本科學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與歷史解釋均可容納基礎科學。而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是薩維尼體系之後的討論,客觀目的解釋實為一種虛幻。中國《民法典》已經發展出獨具自身特色的法教義學與法解釋學。解釋是法教義學與實踐法律適用之間的紐帶,而法教義學在解釋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能比立法更精准迅捷,因此對法教義學精細體系的構建貢獻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