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實踐對商刑交叉案件的處理存在同級法院對類案、上下級法院對同案適用不同程序處理規則的現象,這不僅影響司法機關的程序開展,還可能導致商事犯罪的錯誤界定和商主體的權益喪失。根據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響關係,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為刑事案件影響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競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響但有所關聯的牽連型和民商事案件影響刑事案件定性的從屬型三種類型,應分別適用先刑後商、商刑並行和先商後刑的程序處理規則。競合型商刑交叉案件需滿足行為主體與核心行為同一的“同一事實”要求,不滿足雙重要求僅在少數構成要素上有所牽連的屬牽連型商刑交叉案件。商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規則已在實質上趨於類型化,無需將某一規則原則化處理並設定若干例外情形,避免原則化路徑所帶來的非公正、非效率、非合理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