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3項、《民法典》第399條第5項等規定,不得以轉讓、抵押等方式處分查封財產,此即禁止處分查封財產規範。為了明確處分查封財產的民事後果,需在法律秩序一致性的指引下,對禁止處分查封財產規範進行準確定位。該規範不是締約禁止規範,以查封財產為標的物的合同並非無效。該規範不是公益性履約禁止規範,不會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該規範不是處分權限制規範,被查封人處分查封財產不是無權處分。該規範是私益性履約禁止規範,除非相對人善意,在損及申請查封人利益的限度內,處分查封財產的結果不得對抗申請查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