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形態包括按份責任、連帶責任、部分的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以及相應的補充責任。連帶責任的法定化並不要求每一種連帶責任都必須有對應的法律條文規定。就多數人侵權責任而言,應當區分侵權賠償責任的成立與承擔這兩個步驟。在各個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已經成立後,所有侵權人向被侵權人負擔的究竟是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應依據《民法典》關於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予以認定。由此形成的連帶責任與部分的連帶責任,並不違反連帶責任法定化的要求。立法者針對多數人侵權所直接作出規定的連帶責任都是基於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的法政策。部分的連帶責任是基於肇因原則而產生的一種侵權賠償責任承擔形態,也是我國法早已承認的侵權賠償責任承擔形態,其有利於協調權益的保護與行為自由的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