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制度是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構成,但在實踐中常被“虛置化”而未能發揮應有作用,關鍵原因在於缺乏與職工董事雙重身份相符的董事信義義務制度。傳統公司法上的董事信義義務以公司利益為唯一導向,使職工董事與非職工董事奉行同樣的信義義務,在職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維護公司利益,這實際上使職工董事徒有“職工”之名而只有“董事”之實。職工董事的信義義務具有雙重結構,既應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也應對職工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具有公司法上的職工利益代表效力,其維護職工利益時,不能僅行使反映意見、提出建議的“軟職權”,還應行使代表職工利益表決的“硬職權”。為實現職工董事信義義務雙重結構的協調實現,應建構合理的職工董事表決權行使規則,分設按職代會指示投票和自主投票的情形與要求,並建構“職事判斷規則”作為職工董事勤勉盡責的判斷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