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尋覓、確定合同詞句的含義。對合同詞句的含義,應以理性人處於該合同的環境中對該詞句的理解為確定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賦予某詞句的含義,大多是該詞句的通常含義。確定系爭合同詞句的通常含義不應拘泥於文字,且其可能受詞句所處合同關係的複雜程度的影響。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有不同於詞句的通常含義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只要此種所賦含義不存在法定的無效原因,又不構成法律上的錯誤的,就應當將該種其他共同理解確定為系爭合同詞句的含義。當事人之間對某合同詞句的理解不同於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就該詞句界定的含義時,只要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界定不屬強制性規定,就應當尊重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各方賦予某合同詞句具有不同於通常含義之意的,在某些方面不被法律所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可依其意賦予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