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關鍵在於“一起查”而非絕對地“對稱罰”。行賄罪、受賄罪對稱性或非對稱性懲治不應該是個籠統的概念,應結合構成要件、刑罰配置、量刑情節、查處程序機制等結構要素進行類型化分析,根據各結構要素背後的教義學原理進行對稱性或非對稱性設計。在構成要件方面,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合犯屬性及權錢交易本質決定了應保持對稱性。在刑罰配置方面,受賄罪的責任刑、預防刑均高於行賄罪,故配刑應保持非對稱性。在量刑情節方面,基於囚徒困境理論,行賄罪特別自首制度應保留且不宜過度限制,而受賄罪特別從寬制度應廢除,保持非對稱性;行賄罪七種從重情節宜刪除。在查處程序方面,建立併案調查、行賄人免刑司法審查等正當程序機制,確保“查”之對稱性和“處”之非對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