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為適應刑事案件辦理的新需要,公檢法機關積極推進數字司法實踐,提升了案件辦理質效,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予以規制。《刑事訴訟法》規制數字司法實踐,宜採用“原則性要求+關鍵性規範”模式。按照此種模式,首先應提出強調權利保障、堅持控辯平等、合理定位辦案人員和工具關係這三項原則性要求,其次應將數字取證、數據處理和人工智能輔助辦案作為規制的關鍵問題,最後從合理引入新興權利、大力增強辯方力量、藉由數據安全保護限制公權力三個角度展開《刑事訴訟法》規範層面的修改完善。抓住《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契機對數字司法實踐進行規制,能有效緩解此種實踐所帶來的副作用,確保其在法治的軌道上順利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