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網絡侵權、個人信息侵權以及人工智能侵權等新型侵權形式湧現,對傳統侵權法的損害認定、過錯判斷、因果關係分析、救濟措施應對提出挑戰。傳統侵權法植根于傳統觀念社會,以不具外溢性的小範圍故意侵害行為為典型場景。數字時代的新型侵權則表現出大規模微型侵權、大規模彙聚型侵權、大規模治理型侵權、風險侵權等特徵。數字時代的侵權法應進行轉型升級與發揮其公法治理功能:從主觀過錯與因果關係判斷轉向責任分配分析,從損害填補轉向合理威懾預防,從個體救濟邁向群體福利保護,在此基礎上建構具體制度。侵權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臨外部與內部批評,但相關批評均可反駁。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同時包含傳統與現代侵權法,應注重其雙重結構,強化對現代侵權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