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債二分源於社會生活中關係類型之區分,在其輻射領域內具有高度的正當性。我國民法繼受了德國法上的物債二分體系,但也出現了一些對物債二分體系可能形成衝擊的本土實踐。對於這些可能的衝擊,可通過教義學的工作導出與既有體系相容的解釋。我國立法實踐形成了公示對抗主義和公示生效主義的二元構造。公示對抗主義之下,未公示已變動物權仍然是完整物權,其與公示生效主義下虛假外觀場合形成的法律狀態基本一致。未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則,在信賴原理的指引下可獲得相對簡明的結構。特定不動產買受人享有的被強化的權利,屬物權化了的債權。這樣,物權概念保持統一的同時,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生效主義也不發生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