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整體上呈現私法面貌,其法治保障應當秉持以團體法和財產法融合為制度架構、以整體主義和個體主義兼容為方法論進路、以任意法與強制法協同為規範技術路徑的基本理念。在集體統一經營層面,應當堅持以穩為主的立場,避免經營風險;經營客體應當以經營性財產為限,並以此界定責任財產範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應當以成員表決權的有效實現為關鍵,切實保護集體成員的利益;集體收益分配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途徑,其以集體成員享有的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份額為基本依據。在家庭承包經營層面,應當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不得調整承包地,繼續承包應當界定為重新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統分結合層面中,應當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構建農民有效參與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切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