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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表意人之沉默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而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部分,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分管契約默示意思表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1 (2025: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鄰地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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