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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鄰地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794條定有明文。此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定作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侵權行為責任。定作人縱將工程交付他人承攬施作,仍不得因該他人之代為履行而免除其依法令負有為特定事項之義務。是以,民法第794條所謂「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雖不以土地所有人自行建築或開墾為必要,惟仍限於土地所有人為「定作人」之情形,始足當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鄰地關係侵權行為責任土地所有人定作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1 (2025: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一般定期債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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