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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般定期債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不依約定期限履行而生給付不能者,必以債務人非於一定時期給付,債權人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始足當之。如定製婚紗、委辦喜宴、購買蛋糕或節慶牌樓之承攬等情形,自客觀上觀察,固可認債務人未於約定期間履行而給付不能。至若一般定期債務,遲延給付既無礙契約目的之達成,自不得僅以債務人未能依期限履行而謂給付不能。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一般定期債務非期限利益之債遲延給付給付不能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1 (2025: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人人格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
該期刊-下一篇 鄰地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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