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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明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3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採用之證明度係超越合理之懷疑,而民事判決事實認定所需達到之證明標準,則為較高度之證明度,二者之間,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故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並不拘束民事法院對同一事實之評價與認定。又證人或關係人對於事實之陳述,依隨時間,在部分細節上,難免有所出入,亦屬常情。如其陳述之主要內容及架構,並無明顯缺漏、扭曲或用想像資料予以虛構填補,該等證言並不能當然即可評價為全部不可採信。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證明度刑事判決民事法院拘束力自由心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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