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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有物分割原物分割金錢補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
該期刊-下一篇 證明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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