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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之訴訟,與該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訴訟,因二訴之當事人並非同一,自非同一事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同一事件既判力代位訴訟一事不再理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明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38號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自我交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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