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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思表示錯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意即所涉物之性質若係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同條第1項前段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惟其仍須具備同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無過失」要件。又民法第88條撤銷權之規定,係為救濟因表意人主觀上之認知與事實不符,致造成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而設,其過失之有無,應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意思表示錯誤撤銷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0 (202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總會決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20號
該期刊-下一篇 求償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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