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國家在內之任何個人或團體皆必須遵守紀律,而政府為國家代理人,若不遵守財政紀律將導致支出浮濫,未償債務餘額節節攀升,最嚴重者為政府破產。財政紀律不僅消極禁制,亦具積極功能,有助於各機關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研究發現,我國《預算法》規範甚多財政紀律,其立法意旨良好,且非一味嚴格禁止、限制與拘束,亦賦予各機關執行彈性,並考慮國家若發生特殊事故之應變措施。 本文於研析《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等法規所規範之財政紀律並列舉實例後,提出4點建議:第一預備金應編列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修正各機關提出經費保留時間、增訂經費保留年限,以及增訂列為準備經費後應通知機關,俾利法規與時俱進及落實財政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