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司法實務對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爭議,立法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2條,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合計3個以上之行為人獨立處罰。惟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合計3個以上罪應如何解釋、適用,成為一大問題。本文嘗試先從該罪之立法理由出發,說明該罪之問題點,並以近期實務見解來探討其與刑法幫助洗錢罪間之關連性。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以期釐清該罪與幫助洗錢罪間法律適用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