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致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前提下,無論主張其因當然繼承或代位繼承致繼承權被侵害,均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於其所主張發生繼承事實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之法定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至於家事事件法第67條所規定親子關係存否之確認訴訟,並無提訴期間或提訴權人之限制,凡第三人就子女及其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有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性,且此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惟於爭執已受婚生推定情形,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若不能推翻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婚生推定,無論其等間有無真實血緣,自不得允許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定其等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應認其訴仍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