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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割共有物訴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原告提起該訴訟,如自始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法院誤為本案實體判決,該判決固因欠缺當事人適格而屬無效判決。然原告起訴時倘已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曾受合法通知之共有人之一死亡,自與前者情形未盡相同,難認當然係無效判決。......惟法院不知該共有人已死亡,未待得承受人承受訴訟前,即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及本其裁量權定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後,誤為實體判決,該判決雖有應停止訴訟程序而未停止之違背法令情形,然如其他當事人皆未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且死亡當事人之得承受人已承受訴訟,及辦畢繼承登記,法院並將該判決合法送達承受訴訟人,使其得對之提起上訴以為救濟。則該事件既已對原共有人及承受訴訟人,均賦與程序權保障,且該承受訴訟人對該判決結果亦無意見,自應認該判決原存之程序上瑕疵已然治癒,就發生既判力一節具備正當化之基礎。為節省當事人勞費及合理分配有限之司法資源,應認該判決已發生確定私權之效力,而非仍視之為無效判決,否則無異迫使共有人再提新訴,斲傷其等程序利益,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分割共有物訴訟當事人死亡當事人適格程序權保障判決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否認子女之訴——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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