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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9 (202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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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當事人提起通行權訴訟,起訴聲明確認對某人某地,或數人所有不同土地各如附圖所示區域有通行權時,其究係就鄰地之特定處所及方法請求法院確認其有無通行之權(確認訴訟),或係何者係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請求法院解決(形成訴訟),關涉法院是否應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或得依職權認定,自應釐清。倘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為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其就此為敘明或補充,俾得終局性解決該紛爭,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袋地通行權
、
確認訴訟
、
形成訴訟
、
闡明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連帶債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該期刊-下一篇
分割共有物訴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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