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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當事人提起通行權訴訟,起訴聲明確認對某人某地,或數人所有不同土地各如附圖所示區域有通行權時,其究係就鄰地之特定處所及方法請求法院確認其有無通行之權(確認訴訟),或係何者係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請求法院解決(形成訴訟),關涉法院是否應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或得依職權認定,自應釐清。倘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為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其就此為敘明或補充,俾得終局性解決該紛爭,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袋地通行權確認訴訟形成訴訟闡明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連帶債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該期刊-下一篇 分割共有物訴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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