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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連帶債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5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連帶債務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必要共同訴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9 (20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動產物權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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