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1984年臺灣平均每育齡婦女總生育人數來到2.06人,首度低於2.1的人口替換水準,至2024年更降至0.885。長此以往,臺灣未來極可能面臨勞動力下降、人均國債負擔上升、總扶養比增加等問題。為舒緩少子女化的危機,行政院訂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於2002年公布施行,為我國育嬰留停制度提供法源基礎。其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007年修改公務人員陞遷評分規定,允許育嬰留停人員於陞任評分時,自行選擇以[1]「考績、獎懲評分溯前採計」或「年資折半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