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雖屬遺產分割事件,但涉及遺產範圍之確定,因被繼承人曾被宣告監護,又涉及監護之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本件第三審判決提及上訴人照護被繼承人,是否不能估算其價額。雖然其係指上訴人因照護被繼承人而有特別增加之勞費、減少之收入,但反面而言,被繼承人因上訴人之照護而其財產得以維持。亦即,上訴人對被繼承人之療養看護,相當於對遺產的貢獻分。我國自2025年起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有受照護之必要,但與其僱請看護,若子女中有人願意與高齡之父母共同生活負責照顧,值得鼓勵。立法論上,宜仿多數外國立法例,設置貢獻分制度,以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公平。在未立法前,除學者之推動外,尚有待實務見解之採納。日本有學者認為實務上之動向,實為貢獻分法制化之原動力。就此而言,本判決在貢獻分制度之建立上,具有重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