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定原則要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及稅捐稽徵程序均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其中「納稅期間」有關時效期間得扣除的事項,涉及「得否免除繳納稅捐之義務」,係屬「國會保留」事項,必須依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法律解釋方法形成稅捐義務。有關稅法解釋也須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與第39條已就「徵收期間的扣除」有法律明文規定,無法律漏洞的問題,故無論是財政部或行政法院,皆不應再透過法律解釋「擴張」得扣除的事項,否則無異延長課稅期間,等於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而違反租稅法定原則,也使一般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義務欠缺可預見性,明顯違反法明確性原則的憲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