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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法上債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固有明文,然上開代位權規定,係為維護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以保全債權人在私法上之債權而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私法上之債權人始得行使。至行政機關向人民課徵稅捐、裁處罰鍰而取得之債權,係基於行政權作用之結果,屬公法上之權利,其本質與民法規範之私法上權利並不相同,則在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下,於相關租稅法規未設有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明文前,自不得逕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而直接對納稅義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法上債權代位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成年監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該期刊-下一篇 抵充順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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