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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充順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為民法第323條前段所明定。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自應依民法第321條、第322條規定之意旨,或由債務人指定,或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而先抵充本金,可減少因而產生之違約金,自有利於債務人,故違約金之抵充順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債務人於清償時另有指定外,應在原本之後。是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如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仍應依費用、利息、原本及違約金之順序依次抵充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抵充違約金抵充順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8 (202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法上債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合資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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