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內法院如何解釋國際條約,理論上存在諸多爭議,實踐上有不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和2020年分別出臺兩份司法文件,專門規定了條約解釋規則。前者要求法院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解釋條約,後者未提及該公約。在現有的條約國內適用制度下,國內法院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直接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其解釋規則。為增強我國條約解釋規則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實質內容上的合理性,可將具有習慣國際法性質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和第32條轉化為國內法上的規則,構建一套結構化的國內法院條約解釋規則體系,實現平等保護當事人權益、增強裁判國際公信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初衷。 |